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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体会与思考——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戴和根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体会与思考
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戴和根
2016年8月
同志们:
按照集团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到基层联系点企业带头讲党课。我结合个人工作和学习,将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问责条例》)的思考与体会与大家进行分享。
一、深刻认识《问责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7月8日起《问责条例》施行。7月17日,《问责条例》全文公布。7月19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解读《问责条例》,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当前,集团上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问责条例》,通过《问责条例》的实施,对解决党建工作虚化弱化淡化、党组织作用和地位边缘化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落实从严治党,全面提高党建工作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问责条例》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即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四中危险”即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通过制定《问责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要完成历史使命,战胜风险挑战,就必须管好党、治好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问责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问责条例》是强化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440多万个党组织、88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离开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建党95年来,我们党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治党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党内法规也出现了一些不配套、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现象。如在某些领域和某些方面,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需要;有些制度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还有些党内法规制度公信力、约束力弱化,甚至沦为摆设。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短板,必须尽快补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已经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共54 部,包括党章1部、准则1部、条例8部、规则6部、规定21部、办法9部、细则8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四)《问责条例》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颁布实施“八项规定”,铁腕“拍苍蝇打老虎”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三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在这种形势下,要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正确理解“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所体现的“四个转变”,即实现了执纪监督工作目标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工作方法从注重协助党委抓主体责任向注重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转变。“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以问责为手段,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问责条例》通过明确“两个”责任、监督关口前移、设置多道纪律防线等,形成方式多样、及时有效、惩教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执纪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这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的制度保障,体现了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
(五)《问责条例》是推进国企深化改革的政治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7月4日,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结构调整、创新发展、布局优化,使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尽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集团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下的中央企业,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做强做优做大集团,实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是集团各级党组织的重大责任。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担当起来,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为实现集团“第三次创业”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深入理解《问责条例》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2015年6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中央纪委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问责条例》。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辽宁召开座谈会,听取辽宁省委、省纪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同志的意见。中央纪委还安排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中央纪委对意见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2016年6月14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 2016年7月8日起条例正式施行。从条例的起草过程来看,中央从党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从实际出发,结合世情、国情、党情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注重条例实际操作的需要,做到了充分调研、反复论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体现出了制度在把握大局、贴近实际、指导性强、操作性强等特点。同时,制度制定的过程也是全党统一思想的过程,不断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
《问责条例》共13条,约2000字左右,阐明了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的方式、问责的执行等方面。条例全文注重简明实用,全面精当,精髓在于“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追责”的表述,字里行间透露出“真、严”二字,抓住了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使主体责任成为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敦促各级责任主体担负起主体责任,并层层抓实求效;优化了治党顶层设计,将有力地扫除基层存在的“不闻不问”、“不问不责”等失之于宽的种种弊端;将“问”和“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所有失职失责党组织和成员严肃问责。通过深入学习条例内容,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深刻内涵:
一是突出了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以及各级纪检监察和群团组织,打破了以往“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二是突出了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责任一旦明确就要及时建立自上而下的联系人(联系点)制度,将责任与具体的对象和目标结合起来,最终形成各个层级的责任倒逼机制。
三是突出了问题导向。“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四是突出了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五是突出了终身问责。《问责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制度充分彰显出我们党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态度和决心,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面从严治党也不是一阵风,而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只有发扬久久为功的精神,才能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拿出锲而不舍、抓铁留印的劲头,出重拳、下猛药,涉“深水”、破“坚冰”,推动从严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三、从严落实《问责条例》,推动党建工作上水平
学习的目的在于实践。学习《问责条例》的目的就是把问责条例融会贯通于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之中,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全集团正在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学习重点,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通过集中学、专题学、座谈交流等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全面掌握《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以学促知,以知促行。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突出政治责任,瞄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责任,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推动《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学习贯彻中要严格对照《问责条例》开展自检自查,不回避矛盾、不遮掩问题,要认真建立问题清单,找出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党员干部和领导干部存在的实际问题;要认真建立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党员干部和领导干部具体有哪些责任需要落实;要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制订建立联系人清单,进一步明确责任和目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学习贯彻好,还要指导和督促所分管领域落实好《问责条例》,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把党的规矩落实下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
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推动问责落地。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只要条件够了,就要较真叫板,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这样才能发挥震慑效应,警醒一大片。集团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近期,结合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纪委办公室已经着手牵头制定集团《问责条例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对怎么问、谁来问、要问谁、问什么、问多久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要学习和贯彻中央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好的做法和精神,坚持“做不到的不要写,写了的就要做到”。实施细则制定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细化、量化、可追溯、可考核,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能够公平公正、有规有矩,把问责落到实处。目前,集团党委正在组织梳理党建制度建设情况,推进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要纳入党建制度体系建设通盘谋划,与其他制度互相衔接、互相呼应,形成制度合力,促使问责条例实施细则成为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责任落实,失责必问的利器。
三是抓好制度宣贯,提高制度执行力。《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集团实施细则出台后,我们要把宣传贯彻《问责条例》和实施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以真问责体现真担当”。集团纪委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党组织书记专题培训班开展集中培训,突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集团党委正在研究制定《督查督办实施与考核办法》,将重点对集团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办法和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评价、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办法真正落地生根,各项改革管理举措在全集团得到切实落实,确保集团集中统一领导、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全面提高企业执行力。《督查督办实施与考核办法》起草完成后,将全面征求各单位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今后,集团党委要将《问责条例》的学习、宣贯、执行情况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对执行不力、不到位、不彻底的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失责必问,一抓到底。此外,集团党委制定的其他制度办法也要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巡视巡察工作也要将集团重要制度办法的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总之,要通过多种方式来狠抓制度落实。因而,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制度落实,带头示范执行制度,带头守纪律、做表率。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该红脸的要红脸,该咬耳扯袖的咬耳扯袖,敢于较真碰硬,要进一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做到真担当、真问责、真追责,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四是提升自身素质,强化履职尽责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为契机,把抓学习、抓落实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抓学习上,要结合集团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增强本领、提高解决问题的水平。学习要坚持全面学、系统学,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学原著、悟原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素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抓落实上,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集团上半年总结表彰大会、集团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集团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贯彻落实的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和为人处事中,必须时刻不放松自己思想修养,不忘记党的宗旨,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干事创业的能力,时刻用问责条例提醒自己,约束自己。进一步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合格党员,做群众模范和表率,为集团改革发展和“第三次创业”作出更大贡献!